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财税、投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 “统一领导,一级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和 “集中管理,一级核算” 的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财务处不直接受理校外单位或个人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业务,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均通过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计划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当年安排的新建、改建、扩建、零星建设的投资项目;以前年度安排投资的在建、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
第二章 基建财务会计管理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
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计划编制和资金控制、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账务处理以及会计科目的设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的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务处设专人专岗负责基本建设财会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七条 财务处应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概(预)算、招标和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保证基建项目核算的连续性、完整性,实现财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预算资金范围内需要预付款,经办人员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合同或协议,向财务处提交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以及确切付款金额等资料,由财会人员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财务处不得对外签发空白支票。
第九条 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处要依据主管部门拨款文件及时办理申请专项资金划拨及入账手续;对收到的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国家专项资金以及专项贷款,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基本建设支出财务执行情况报表制度,基建财会人员必须按规定内容如实、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报送。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处依据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基
本建设年度资金计划,随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一并提交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一旦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项目概算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凡由学校认质认价采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价格依据学校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工作组会议纪要,作为工程结算的计费依据。
第十三条 凡由国拨专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建设的批准文件、项目概算等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中发生工程预算造价的变更和调整,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列出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目、资金增减计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立项动工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将前期工作计划、批复文件、合同、付款计划、项目概算等资料向财务处提供,财务处应依据学校有关决定或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经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对审核把关不严而多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相关责任人负有追回多付款项的完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确需分包,按学校规定程序组织发包工作,涉及到的合同或协议报送财务处作为付款依据。
第十八条 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已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建设工程中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
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认真做好各项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财务划转手续。
第四章 建设项目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设备本身和为设备运行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四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项目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坏账损失、贷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审计费、车船使用税、其他待摊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绿化费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主管学校基本建设部门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工地临时人员劳务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费纳入教育事业费管理,原则上不在建设项目成本中列支。若情况特殊确需列支,需经校务会议通过,开支额度可参照国家文件规定(见附件1),纳入年度基本建设预算,限额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在建期间的贷款利息计入待摊投资,根据规定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单项工程净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九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收入,及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项目建设工程损失。基建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留成收入转入当年学校事业经费的其他收入。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与决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完工、竣工报告制度,认真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完工)报告(见附件2)。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按合同或协议将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及付款申请报送交监理方,由监理方审核后,报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核定,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长签批意见并加盖公章,方可作为付款依据。
第三十三条 在办理工程款结算时,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必须提供有效的施工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档案馆接收移交工程资料的证明、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长签批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归集、债权债务的清偿,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填列清单盘点核实,按照规定进行变价处理的设备、材料要公开变价处理,清理资金及时上交财务处,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财务处依据相关资料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及时在资产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产权管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后,财务处方可做交付使用资产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批复文件、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工程结算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完工)报告、档案资料归档证明等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书,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报审计处审计。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见附件3)。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报的主要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3、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4、封面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5、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理财字[1996]第07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1、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完工)报告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