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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1-04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意见

西理审字[2000]第01号

随着学校规模的逐步扩大和办学条件的不断改善,学校的基本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出现了一个大发展、大建设的局面。为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投资的合理有效使用,进一步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特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凡学校和校属单位经批准立项以国有资产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零星基建、大型维修、设备更新土建工程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应立项审计。

二、凡学校立项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应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办法》(西理审字[1996]第02号)中有关立项审计的程序和要求及其它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立项审计。

三、凡送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须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预决算书先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见附件)一并报送审计,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基建、修缮工程中的设计变更、技术及经济签证均须按《西安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西理总[1996]第08号)中的规定程序进行,否则审计不予认可。

五、凡学校对外签订的基建、修缮工程承包及相关设备、材料订货合同或协议须由学校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对此审计不予认可。

六、有关人员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提出,乙方应提供实事求是的工程决算书,其由甲方或甲方委托审计之后的审减率不得超出送审总造价的

5%,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用由乙方工程款中抵付。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时须将此要求作为标书条件明确列示。

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财务付款与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西理财字[1996]07号)和《西安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办法》第五条规定严格执行。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西安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审计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或立项纪要;

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情况说明;

三、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过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决算

书及其审核意见和相关情况说明;

四、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

五、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书以及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的资料;

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及材料的供货合同、材料明细表和施工单位的接受清单以及需要补材料差价的说明;

七、建设单位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以及预付工程款、垫付款的明细表;

八、其它相关资料(前期审计已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提供)。